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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对内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一、几不属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领域,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投资,并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 BOT( 建设 — 运营 — 移交 ) 、 TOT( 转让 — 运营 — 移交 ) 、收购、兼并、租赁及其他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 40 年,注册资金可放宽至 3000 万元人民币。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来渝投资,其再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超过注册资金 25 %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有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可作为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投资者。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经银行独立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内银行可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并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五、对我市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扶贫开发等项目,在项目偿还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的比 例,最高可达 70 % ( 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有规定的除外 ) 。
六、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劳务承包经营权。
七、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人员 ( 不合经营管理人员 ) 出国,以及到国外投资办厂的本市居民,均可申办因私普通护照。对从境外直飞重庆旅游的外国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行落地签证。
八、鼓励投资企业,降低注册资金标准。
九、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开发区技术化项目,其投资收益占其总收益 50 %以上的,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2000 万美元及以下项目,在不需要市平衡资金、资源及协调环保事宜的情况下, 由我区有关部门分别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同及章程。
十一、凡是必须审批的项目,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对项目开工由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替代,可再单独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 市有关部门须在项目单位报送合格资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审批部门报出。
关于土地开发
一、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对于本市各级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尽可能简化,并减少审批工作环节,在上报合格材料后的 15 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贯彻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原则,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投资者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进行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按资产权变更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及收取相关费用。
四、重庆市空港经济开发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
信贷和融资优惠政策
一、加大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信贷支持力度。
二、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推行以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进行融资的担保
抵押制度,制定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 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方式,推行仓单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业务、保付代理业务、联保协议贷款等新金融服务品种,加大信贷投入。
四、规范建立股份制投资基金(含中外合资),鼓励其投资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按有关法规申请上市融资。
六、进一步扩大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
一、凡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 下同 ) ,从 2001 年至 2010 年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规定应予支持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国家财政性资金。减免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 ( 证照费、工本费除外 ) ,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其费用培长幅度在 10 %以上 ( 合 lO % ) 的企业, 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应税所得额。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 “ ;关键的试制设备和测试议器,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四、在重庆市空港经济开发区的企业, 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 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减按 lO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在重庆市空港经济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重 5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可按当年利润额的 3—5 %在税前提取风险补偿金。
六、在重庆市空港经济开发区经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 2001 年起,两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增长部份、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长部分 ( 新设立企业 “ 增长部分 ” 按该区 “ 两税 ” 当年平均增长率计算 ) 可由我区财政以入股金的方式全额安排,以后三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发展。
七、重庆市空港经济开发区设立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本开发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的发展。
八、在重庆市空港经济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本达 l 亿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实现 5 亿元以上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企业在本区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由开发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生产经营。
重庆市空港人才与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一、凡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国有和非国有单位工作,或合作开发技术 ( 项目 ) ,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可实行 “ 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 ” 的办法。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和留学回国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在实验、办公和生活条件方面从优安排。在我市工作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允许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
二、允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兴办科技企业和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并获得报酬。
三、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以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重庆市政策优势
| 一. |
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 |
| 二. |
享受重庆特色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
| 三. |
享受重庆空港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
| 四. |
享受国务院三峡库区相关优惠政策 |
| 五. |
空港工业园区企业担保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全面担保 |
1 )凡入驻重庆市空港工业园区 重庆国际印刷包装城 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 70% 以上的,从 2003 年至 2010 年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其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50% 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新办的年纳税 1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年纳税 6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或科技企业,自纳税之年起三年内,企业所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属渝北区里所得部分,按 90% 、 60% 、 40% 的比例,分年度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4 )新办的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年纳税 3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或科技企业,自纳税之年起三年内,企业所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属渝北区所得部分,按 80% 、 50% 、 30% 的比例,分年度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5 )凡生产性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减按 50% 收取;各种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执行。
6 )特殊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现有各类开发园区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3 〕 2343 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内部明电《关于严格按标准政策界限抓紧治理整顿现有开发区的函》(国土资电文〔 2004 〕 5 号)规定,按照减少数量、缩小规模、合并功能、调整布局的要求,我市清理整顿开发(园)区工作,经过 “ 撤消、核减、整合 ” 整改后,遵循 “ 确需保留的开发(园)区,再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政府逐一审批 ” 的规定,经市政府审查确定,现将全市 50 个开发(园)区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今后,各类开发(园)区的扩展和设立,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现有开发(园)区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引进项目必须与开发(园)区功能性质相符,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搞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开发(园)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节约利用国土资源,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继续加大对各类开发(园)区整顿规范力度,科学制定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规范开发(园)区各项建设,充分发挥开发区(园)区在筑巢引凤、产业聚集、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开发(园)区的清理整顿工作仍在继续深入进行。今后国家颁布了新的政策规定,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 ○○ 四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园区 管理 通知
附件: 重庆市现有各类开发(园)区名单
序号 开发(园)区名称 位 置
1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岸区南坪地区
2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九龙坡区石桥铺
3 重庆北部新区 渝北区礼嘉、鸳鸯镇、大竹林镇、人和镇
4 重庆市两路工业园区 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凤桥镇
5 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园区 渝北区回兴街道
6 重庆市空港工业园区 渝北区双凤、木耳、王家、沙坪
7 重庆市白马工业园区
武隆县白马镇
8 重庆市大安工业园区 永川市大安镇
9 重庆市永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永川市中山路
10 重庆市花溪工业园区 巴南区花溪镇
11 重庆市万盛工业园区 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
12 重庆市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万州区万安、红光、牌楼街道、九池乡
13 重庆市万州工业园区 万州区龙都街道仙家、天城镇、五桥镇
14 万州区万安乡镇工业示范区 万州区沙河街道
15 重庆市万州江南新区 万州区盘龙街道、陈家坝街道
16 重庆市白鹤工业园区 开县白鹤镇
17 重庆市人和工业园区 云阳县人和镇
18 重庆市龙水工业园区 大足县龙水镇
19 重庆市绅鹏工业园区
铜梁县巴川镇、全德镇
20 重庆市凉风垭工业园区 潼南县梓潼镇
21 潼南县凉风垭经济园区(乡镇企业示范区) 潼南县梓潼镇
22 重庆市江城工业园区 合川市主城区南部
23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 九龙坡区九龙镇
24 重庆市九龙工业园区 九龙坡区九龙镇
25 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 九龙坡区西彭镇
26 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 垫江县桂溪镇
27 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区 大渡口区八桥镇
28 重庆市港城工业园区 江北区唐家沱街道
29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私营经济示范区 涪陵区李渡镇
30 重庆市李渡工业园区 涪陵区李渡镇
31 重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重庆大学周围
32 重庆市井口工业园 沙坪坝区井口镇
33 沙坪坝区上桥工业园区
沙坪坝区覃家岗镇
34 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 黔江区正阳镇
35 重庆市晏家工业园区 长寿区晏家街道
36 重庆市名山工业园区 丰都县龙河东
37 重庆市板桥工业园区 荣昌县昌元镇玉姑桥
38 重庆市璧城工业园区 璧山县璧城镇、狮子镇
39 重庆市双桂工业园区 梁平县梁山镇
40 重庆市车城工业园区 双桥区双路镇、通桥镇
41 重庆市北碚大学科技园 北碚城南新区
42 重庆市生态农业科技产业示范区 北碚区歇马镇
43 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区 北碚区童家溪镇、蔡家岗镇
44 江津市珞璜建材工业园区 江津市珞璜镇
45 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 江津市德感
46 江津市双福工业园区
江津市双福镇
47 江津市渝黔乡镇企业示范园区 江津市广兴镇、杜市镇
48 江津市白沙项垭乡镇企业产业示范区 江津市白沙镇
49 重庆市茶园工业园 南岸区长生桥镇
50 重庆(长寿)化工园区 长寿区西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人才人事环境,按照“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留住关键人才、培养适用人才,储备未来人才”的方针,建立和运用政策好、待遇优、服务佳、环境好的人才开发机制,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中国西部人才富集市,为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提供人才保证,促进我市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 一 ) 放宽引进人才的条件。从市外到我市主城区求职的本科以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到主城区以外求职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按新的户籍管理优惠政策办理落户手续。具有硕土及其以上学位或双学土学位的人才报考国家公务员,免予笔试,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增加编制。
( 二 ) 吸纳留学人员来渝创业和工作。公派或自费留学的人员具有学土以上学位的,都可采取任职、兼职、顾问、合作开发和创建、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来渝创业、工作,来去自由。要求取得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随时办理,其配偶及 18 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长期居留或短期工作的,可申领《留学人员在渝工作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报酬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
( 三 ) 鼓励智力流动。对本人不愿移转行政关系和户口的外省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 的政策,可以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咨询顾问等形式来渝工作,申领《引进人才在渝工作证》,享受本市市民的有关待遇。
( 四 ) 鼓励人才到非公有制单位谋职。凡自愿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龄计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一视同仁。人才交流机构应当为其保管档案,实行人事代理,搞好服务。
二 创新人才分配政策
( 五 ) 允许兼职兼薪,实行“人才共享”。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国家和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并按工作业绩兼酬,由本人向原单位报告备案。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和区域界限,允许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服务。其工作成果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为人才个人拥有、用人单位拥有或双方共同拥有。对共享的人才经批准可以建立个人档案副本,共享其智力资源。
( 六 ) 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科技成果的持有者,可以以无形资产入股等形式参与分配。在完成出资者或董事会确定的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前提下,对企业超额的收益部分参与再分配,分配的额度或比例,由出资者或董事会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在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其业务骨干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也可以参股。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按照《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获得奖励。
( 七 ) 实施重大贡献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面获得重大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进行重奖,具体办法按《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区县 ( 自治县、市 ) 可据此制定奖励办法。
对在文化、艺术、体育、教育、社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 改善人才生活待遇
( 八 ) 提高人才岗位津贴。在渝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 以下简称“院士”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外,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 8000 元;凡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 第一层次:上百名能进人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青年科学家;第二层次:上千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一、二层次”人选 ) ,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 3000 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以下简称“突贡专家” ) ,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 一 ) 凡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 3 年内,可以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 )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向我境内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 三 )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 %以上 ( 含 10 % ) 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四 )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 五 )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员工住宅享受我市职工有关契税同等优惠政策。
( 六 )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稳定在 3 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 八 ) 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 九 )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 A 股或 B 股。
( 十 ) 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 十一 ) 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外汇收入结汇的限制。
( 十二 ) 适当扩大封闭贷款范围,外经贸封闭贷款发放对象由只对国有外经贸企业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支持企业出口。
三 土地和房产
( 十三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 十四 ) 凡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我市获取土地使用权者,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前 5 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金,可以返还 70 %。
( 十五 ) 外商投资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在保证国有企业职工妥善安置的前提下,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 十六 )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免缴场 ( 土 ) 地使用费。
( 十七 ) 被评为重庆市工业五十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 50 %或 100 %返还当年收取的场 ( 土 ) 地使用费。
( 十八 ) 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从事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用地可由开发区依法批准划拨。
四 物资进出口
( 二十二 ) 凡属外商购并市内企业需保留原企业名称者,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在登记注册时,可由登记部门直接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手续。
( 二十三 ) 允许符合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参与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 二十四 ) 境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出资的,经合作各方约定,并按有关规定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 35 %。
( 二十五 ) 外商投资我市国有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中方企业除可用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物资等作为出资外,也可将国家和本市安排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作为出资。
六 收费
( 二十六 ) 外籍人员及其子女在我市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医,入学、旅游、购物等,按国内公民收费标准收费。
( 二十七 )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新办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公路建设附加费。
( 二十八 ) 外商来渝投资兴办教育机构、国际学校时,享受本地公办学校教育用地的同等优惠政策。相关教育收费标准,可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并免收各种规费。
( 二十九 ) 凡来我市投资、经商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及其家属,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有效期 1 — 5 年的居留证件或出入境签证。
( 三十 ) 凡持旅游签证入境在我市投资、以及从事科技文化交流或受聘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可为其变更签证种类。
( 三十一 ) 凡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人申请返回签证的,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及所在企业的意 见,可签发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2
一、投资领域
(一)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及其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在本市投资和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年限限制,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和传统企业改造项目,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二、审批
(二)外商独资和外商与非国有经济合资合作以及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且不需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对环境不造成破坏的鼓励类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并符合前述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且符合国务院批准下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项目,其合营合同、企业章程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工商登记
(三)外商投资鼓励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行确定投资形式,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上述设施相关联的其他企业或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
(四)支持内外资产相互转换、重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相互转换按变更登记处理,免收开业登记费。
(五)重点项目和注册资本在 2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企业名称可使用行业中的大类或概括性的行业用语。外商购并内资企业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或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六)外商以带资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对内资企业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外资比例达到 25% 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税收
(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 24% 的税率征收。其中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 1-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经国家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 3 年内,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北部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 1-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 10% 的,按 10% 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年度,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 2 年免征、 3 年减半征收。
(十)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商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付营运资金超过 1000 万美元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 1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2 年和第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均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二)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40% 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从事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生态农业建设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 5 年;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 10 年农业特产税。
(十四)从事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 10 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 15%-30% 的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尚未确定使用权的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 5 年农业税或免征 10 年农业特产税。
(十六)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或者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详情请咨询:023-67182558 |